(2017)湘0211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南湘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2858号原告湖南湘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8号湘银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王怡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卫(系该公司客服经理)。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李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湖南湘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黄冬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