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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蒋桂杰与葛连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桂杰,葛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蒋桂杰,女,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葛连民,男,个体工商户,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蒋桂杰与被执行人葛连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葛连民给付原告蒋桂杰赊购五金建材款59407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4月28日起按欠款58507元计息,按照建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执行时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该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1年9月1日起,每月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万元,至欠款还清时止,息随本清。嗣后,被执行人葛连民于2011年9月6日给付10000元,2012年1月13日给付2000元,之后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连民于2017年9月26日给付欠款20000元,余款27407元及尚欠利息承诺于2018年1月1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履行协议,并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232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刘廷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禹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