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4498号原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联君,高密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艳,高密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杨某1,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6年初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杨某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与被告褚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杨某1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每个月可探视孩子二次,每年的寒假、暑假,被告可以接孩子到被告处各居住七天,原告应为其提供方便。三、原、被告婚生女孩杨某1于XXXX年XX月XX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的住院费用,被告已承担1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承担,基于此,在原告处的被告个人财产:海信洗衣机一台、创维彩电一台(薄的)、被子二床,被告自愿放弃,归原告所有。四、被告的个人财产:被子二床、个人衣物一宗,归被告所有。五、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原告名义发生的债务由原告承担,以被告名义发生的债务由被告承担。六、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源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