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执17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计汉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计汉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7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百花街55号。法定代表人:黄伯仲,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计汉桥,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计汉桥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计汉桥的银行账户存款505.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彭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