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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飞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410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飞,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2004年5月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本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杨飞和其女友童某在宜春市明月北路太阳城宾馆门口的马路边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杨飞对童某不断实施暴力殴打行为,步行经过此地的被害人李某1、徐某1和证人李某2见状便上前劝阻,被告人杨飞认为其三人多管闲事,情绪愈加激动,与其三人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杨飞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剪刀将被害人李某1、徐某1捅伤后逃离现场。经江西省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徐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杨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杨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看之规定。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飞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杨飞和其女友童某在宜春市明月北路太阳城宾馆门口的马路边因琐事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杨飞对童某实施暴力殴打行为。步行经过此地的被害人李某1、徐某1和证人李某2见状便上前劝阻,被告人杨飞认为其三人多管闲事,情绪愈加激动,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杨飞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剪刀将被害人李某1、徐某1捅伤后逃离现场。经江西省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1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徐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杨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飞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15年3月20日晚上八点钟左右,我一个叫狼狗的朋友打电话跟我说在建材市场旁的太阳城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叫我过去坐一下,挂了电话之后,我跟童某就打了个摩托车到宾馆,到了之后,狼狗说其实没有开好房间,是跟我开玩笑的。然后童某就骂我蛮蠢,我听了就不高兴,就开始跟童某吵架,从太阳城宾馆一直吵到马路边,我跟童某吵架的时候童某蹲在地上,然后我就甩包朝她甩了几下,童某就大声的喊了几句救命,这个时候就走了过来三名陌生男子,其中有一个人就问我为什么会吵架还要打女人,我就说我们两公婆吵架关你什么事情。这个时候我朋友狼狗也听到声音把我和童某拉开,拉开之后童某就跑到那三名男子的身后,这三个男子见状就护住童某。我过去想把童某扯过来,但是那三个男子一直用手拦住我,其中有个男子就用手把我推开,我就很气愤,跟这名男子打起来了,我跟这名男子打架的时候,他的另外两个同伴就过来帮他,其中一个人从边上做麻辣烫的摊子上拿了一把铲子带着一些辣椒粉,朝我身上砸,另外一个男子就用石头砸我,砸到我左边嘴唇的位置出了血。我就很生气,我随手在腰间摸出我的钥匙环、我钥匙环上挂着一把剪刀,我拿着这把剪刀朝我边上两个围着我打的男子刺去,我上下左右的挥动剪刀,朝这两个人刺了几下,然后我又去追那个在远一点地方的用石头砸我的男子。我追着他跑,他突然摔跤倒在地上,这个时候被我刺到的那两名男子过来帮忙,他们三个一起用石头砸我,我看情况不好,就往外面跑,后来我跑进白领公寓里,之后我就回渥江老家。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我和李某2、徐某1三个人下班之后再老黑汤店吃东西,吃完饭之后,我就跟着他们两个走,走了一会儿就看到路边有一对男女在吵架,旁边还站了一个男的在看。我们看到那个男的用他手上的包把那女的砸躺在地上,然后那个男的把她扶起来,那女的站起来之后,就跑到我们身后来,李某2问这个女的,那男的是你什么人,这样打你。那女的就说你们看到他打我,你们给我作证,作证我就报警。这时那男的就说不要报警,并要那女的跟着他走,那女的就往后退,这时李某2就挡在他们中间,不让那男的靠近那女的。徐某1这时说,谁也不让你们这么打。那男的就用宜春话回了一句,我们两公婆吵架关你们什么事。说完这句话之后,他突然就从包里拿出一把刀来。李某2看到他拿刀捅他,李某2就躲掉了。这时徐某1就上前去阻拦,那男的也捅徐某1,而且捅到了徐某1。李某2把徐某1扶起来,徐某1说不要让那个男的跑掉了,结果那男的拿出刀去追李某2,李某2摔倒了,我看他要去捅李某2,于是我就上去拦住他不要打,结果他拿刀就扎到我。扎到我手臂和左胸。之后,那男的就跑掉了。那女的站在那没动。那女的看到我受伤,就说打110和120,最后我被送到新建医院。3、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2015年3月20日,我和李某1、李某2三个人下班外出理发,理发之后在官园老黑汤店吃东西。吃完之后,我们三个人散步经过正荣街,然后往安华卫浴这边直接过马路往北又走了100多米到了浪鲸卫浴门口马路边时,看到一个男的在打一个女的,当时我看到那个女的被那个男的用手中的包打到在地,那女的一直在喊救命,旁边还站了一个男的。我们往太阳城宾馆方向走,那个女的朝我们三个人跑过来并躲在我们几个人身后,那个打人的男子和另外一个男子也跟了过来,那个打人的男子跟我们说他和被打的女子是两公婆,他们之间的事情不用我们管。我们就对那个打人男子说你一个大男人,不应该在街上这样打一个女的,有什么事情再说,也用不着来打人。那个男的就用宜春话回了一句,你再管闲事我就用刀捅死你们。那个男的边说边从他的提包内掏东西,最后我看到他从包里掏出一把匕首。他一掏出刀就朝我们三个人冲过来,由于当时我站在最前面,而且我当时没有扇躲开,直接被那个男的打了一拳。我一摸看到流血了,才知道是被刀捅的。这个时候李某1和李某2就过来帮我,那个持刀男子就拿刀朝我们乱挥,由于我们三个人没有什么工具,我们就朝外面的马路边跑,那个持刀男子什么时候跑的,我就不清楚了,但是他女朋友还在,她叫我们不要担心,她知道她男朋友家在哪,之后我们就报了110和120.4、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5年3月20日晚上8点15分左右,我和李某1、徐某1从体育中心回建材市场的时候,在太阳城宾馆附近,看到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个小的包正在殴打一个女的,然后该女子就跑到我们身边,我就问该女子你们什么关系那个男的为什么打你,突然那个男子从右手从一个口袋拿出一把刀就追着我,于是我赶紧往喜来乐红绿灯方向跑。那个男的拿刀追我,跑了一段路时候,我摔倒了。爬起来我就继续跑,我跑到太阳城路口旁边的路,他才没追我,之后我听到有人喊刀捅到人了。我出来看到那名男子不见了,我的两个朋友捂着肚子坐在地上,之后一个50多岁的老人家打了120、110,之后我跟120救护车陪着我两个朋友去了医院。5、证人童某的证言,2015年3月20日晚上大概7点多,我去找我男朋友,他说他和一个朋友在太阳城宾馆,于是我从商城打的到了太阳城宾馆。看到他和他一个朋友在前台。他那个朋友色狼几乎天天在那里开房,我猜测又是在吸毒,于是我就叫杨飞走,杨飞不愿意走,我就托着他走,他就在宾馆大堂扇了我几个耳光,边走边打我,我还被摔在地上,他还用随身的一个黄色包砸我的头。这时从贸易广场方向走过来三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其中一个男子说哪有男人这样打女人的。杨飞说我们两公婆吵架关你什么事。那个路人男子又说你再打试试。然后他们就吵起来了,那个男子冲过来想拉杨飞的衣服,杨飞闪掉了,随后两个人就打起来了。路人男子在路边捡了块石头向杨飞丢过去,杨飞就冲过来打路人,路人王宜阳岗亭方向人行道上跑。跑了几米远那个路人就倒在地上,对方的朋友看到了也来帮忙,反追杨飞,有一个人去旁边麻辣摊拿了一个锅铲帮忙,但是没有打到,被杨飞一档就掉在地上。他们三个人去追杨飞,因为天黑没看清楚跑到哪里去了。过了四五分钟,一个肚子大点的男的捂着肚子,流了血,旁边一个围观的打了120。6、证人胡某的证言,2015年3月20日晚上8点15分左右,我从宜春市宜阳新区建材市场的太阳城宾馆旁边的一个巷子口走出来,准备到路边的一个联通营业厅交电话费,刚走出就看见巷子口右边绿化带内侧的空停车位上站了一对年轻男女,他们两个在吵架,过了一两分钟,那个女的就被那个男的额打到在地,这个时候巷子口炸麻辣的摊子边上站的三名中年男性就走了过来。这三名男子就去劝那名打人的男子,他们说话声音越来越大,最后吵起来了。过了一两分钟,我看见那三名男子沿着人行道往后跑,那名打人男子边喊边追。最后看见那三名男子中的一个倒在巷子口左侧的人行道,前面两名和他一起的男子就往回跑,然后就反追那名打人的男子,但是追到巷子口右边人行道二三十米的地方,另外一个男子倒下了,其他两名男子就没去追,这个倒下的男子受了伤。看到这里我就报警了。7、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腹部受锐性外力作用导致腹壁穿透创、腹腔积血,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徐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8、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12月1日,被告人杨飞因故意伤害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9、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杨飞指认,案发地点位于宜春市宜阳新区明月北路太阳城宾馆门口。10、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李某1、徐某1辨认,将其捅伤的为被告人杨飞。经证人童某辨认,2015年3月20日晚8时许和三名男子发生冲突的为其男朋友杨飞。11、侦查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出具说明,因被告人杨飞早已退租白领公寓,其作案的白色铁质折叠剪刀无法找到。1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飞的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飞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飞曾因犯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杨飞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锡建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袁芃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