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6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李守奎与邵祖(珠)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奎,邵祖(珠)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6094号原告:李守奎,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被告:邵祖(珠)民,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原告李守奎诉被告邵祖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李守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守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守奎承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