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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邵菊朝与邵帆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菊朝,邵帆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02民初2060号原告:邵菊朝,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陇南市。被告:邵帆,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长女。原告邵菊朝诉被告邵帆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寇社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菊朝、被告邵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菊朝诉称,我父亲邵六十三于2017年5月6日不幸病逝,家里亲人剩下我和被告邵帆。在父亲邵六十三生病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这笔钱一直由我垫支。我父亲去世后,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3364030018988311卡上有存款635.23元。我认为我父亲生前的医疗费是我垫支的,这笔存款应该由我继承,故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我继承该笔存款635.23元。被告邵帆辩称,原告说的是事实,我承认,这笔存款应该由原告继承,我放弃继承。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邵六十三于2017年5月6日病逝,邵六十三父母及妻也已过世。原告邵菊朝系邵六十三之子,被告邵帆系原告长女,系邵六十三孙女。原告父母仅生育原告邵菊朝一个孩子。邵六十三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为6213364030018988311的账户中有存款635.23元。2017年10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继承该笔635.23元存款。庭审中,被告承认其爷爷邵六十三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原告垫支的,该笔存款应由原告继承,被告明确表示放弃对该笔存款635.23元的继承权。本院认为,2017年5月6日,被继承人邵六十三去世后,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属于遗产,原告邵菊朝系邵六十三之子,属第一顺位继承人,被告邵帆系邵六十三长孙女,属第二顺位继承人。而被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其爷爷这笔遗产的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且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已过世,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一)项、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邵六十三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3364030018988311内的存款635.23元由原告邵菊朝继承。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菊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寇社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宋军书 记 员 隆兴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