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晓娅与安盛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娅,安盛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8民初1870号原告:吴晓娅,女,1995年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人,住禄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梅,女,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禄劝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盛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70234962J。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号渣打银行大厦*层*****单元******层。法定代表人:胡务,董事长。原告吴晓娅与被告安盛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晓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有误,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晓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吴晓娅负担。审判员 张金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