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凡刚、孟建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凡刚,孟建祥,孟凡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243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兴,男,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职工,住。被告:孟凡刚,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孟建祥,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孟凡海,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刚、孟建祥、孟凡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计16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继兵人民陪审员  卢开祥人民陪审员  刘晓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治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