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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魏金树与陈伟、焦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树,陈伟,焦德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3182号原告:魏金树,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陈伟,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焦德鹏,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沧州市运河区。魏金树与陈伟、焦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魏金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金树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魏金树负担。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建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