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徐志强与邹腾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强,邹腾云,廖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保274号申请人:徐志强,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邹腾云,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廖志勇,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志强与被申请人邹腾云、廖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腾云、廖志勇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请求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腾云、廖志勇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茜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