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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真刚有与孙翠香、吴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真刚有,孙翠香,吴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3889号原告:真刚有,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翠香,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吴愚,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真刚有与被告孙翠香、吴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真刚有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真刚有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真刚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真刚有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永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