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贤、唐战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贤,唐战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500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晓杰,该单位理事长。住所地:禹州市颍川路62号。被执行人:李春贤,女,生于1968年1月6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唐战廷,男,生于1964年9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春贤、唐战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春贤、唐战廷的存款177495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春贤、唐战廷1774955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春贤、唐战廷价值1774955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