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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福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福坤,罗文仙,赵建国,赵联合,赵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金乡县青年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6E8F。法定代表人聂磊,董事长。委托人丁长林,该公司清收大队长。被执行人赵福坤,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罗文仙,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赵建国,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赵联合,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赵占成,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福坤、赵建国、罗仙文、赵联合、赵占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8民初75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金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