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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柳州市鹏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柳州市鹏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强,李虹,王钦,马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20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晨华路9号碧桂苑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97499021。法定代表人:杨大志,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州,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鹏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江县里雍河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1936906-3.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强,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被告:李虹,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被告:王钦,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被告:马玲,女,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柳州市鹏兴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王强、李虹、王钦、马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债务已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98元,减半收取411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1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韦柳文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卢曼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