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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钮旭东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钮旭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终21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钮旭东,男,199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张北县。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钮旭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冀072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钮旭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审被告人钮旭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钮旭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钮旭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钮旭东撤回上诉。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洁审判员 马文辉审判员 钟海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栗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