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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学华与李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华,李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杨学华,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李嫦,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执行杨学华与李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嫦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嫦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的车辆一部,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