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崔洪亮,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山泉镇后大宝村。被执行人黄中志,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金山东村。被执行人关晓红,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景星镇金山东村。崔洪亮申请执行黄中志、关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402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洪亮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4020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井宇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