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9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葵,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南昌市高新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2015年12月28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1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30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葵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葵上网后无钱使用,遂来到本市高新区创新一路鱼府酸菜鱼餐馆,将餐馆内收银台上钱箱里的3500元现金盗走。而后,其将所盗现金用于游戏充值、上网等个人消费。同月16日被告人刘葵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作案现场视频及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葵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判刑,仍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葵退赔被害人何小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乐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