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武科诉被告刘仲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武科,刘仲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745号原告:赵武科。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坚。被告:刘仲田。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赵武科诉被告刘仲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赵武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武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武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另5800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