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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3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武科诉被告刘仲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武科,刘仲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745号原告:赵武科。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坚。被告:刘仲田。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赵武科诉被告刘仲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赵武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武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武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另5800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