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919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鹿全海,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李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苑守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