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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委赔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赔 偿 委 员 会 决 定 书(2017)内01委赔7号赔偿请求人:王建平,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音,内蒙古至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职务院长。赔偿请求人王建平因错误执行申请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7年6月5日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王建平提出的执行错误的执行案件还在执行中,案件尚未执行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王建平可在执行案件终结后向相关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本院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一、撤销土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0121法赔1号不予赔偿决定书;二、驳回赔偿请求人王建平的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