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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行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崔运江诉沈阳长白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给付拆迁补偿款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运江,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4行初180号原告崔运江,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广昌路****号123。身份证号2101031968********。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邢鹏,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娜,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崔运江要求被告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给付拆迁补偿款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笑晨人民陪审员  王槐久人民陪审员  任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