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摩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查日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摩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查日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240号原告:安徽摩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阳光社区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97537606P(1-1)。法定代表人:陈开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照永,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红燕,该公司员工。被告:查日东,男,193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关于原告安徽摩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查日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摩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摩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摩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摩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层层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