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文登昱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昱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晓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310号原告:文登昱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九里水头建材城89号。法定代表人:徐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静,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晓明,城镇居民。原告文登昱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文登昱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已付清欠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昱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登昱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晓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