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5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尚贵兵与李洪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贵兵,李洪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585号原告:尚贵兵,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李洪义,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安继开,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贵兵诉被告李洪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尚贵兵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贵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贵兵承担。审判员  孙伯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