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李群英与肖庆华、邓春莉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英,肖庆华,邓春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李群英,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肖庆华,男,汉族,1966年7月4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邓春莉,女,汉族,1972年4月6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李群英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审限内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9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渝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