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殿科与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殿科,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360号原告:高殿科,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丹,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高殿科诉被告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殿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芙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