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庞兴华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庞兴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373号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繁华苑小区12#楼00单元01层14号。法定代表人阚亚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罡,系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兴华,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立新委。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暖公司)与被告庞兴华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祥暖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祥暖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祥暖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祥暖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