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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汉宏程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宏程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08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宏程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树斌,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风路1号汇丰企业天地汇德路一单元4楼403。法定代表人:徐利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宏程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鄂01民终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宏程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宏程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办理竣工备案所需资料及支付维修费用504950.4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00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27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58元、执行费74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723.4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