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程术平与王清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术平,王清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808号申请执行人程术平,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王清虎,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程术平与王清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2016)鄂0503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告王清虎偿还原告程术平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8920元,由被告王清虎负担。因王清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程术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据(2016)鄂0503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清虎应向申请执行人程术平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支付自2015年2月13日起暂记至2017年10月10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5866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920元,本案执行费9076元,以上合计6766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清虎的银行存款67666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清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