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敏与王前、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王前,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王前,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关于陈志萍与王前、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四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前、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