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垂洪与刘永亮、梁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垂洪,刘永亮,梁海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1285号原告:何垂洪,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刘永亮,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金市,现住会昌县。被告:梁海凤,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垂洪与被告刘永亮、梁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为18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 怡人民陪审员 吴均彬人民陪审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慧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