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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思航、陈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航,陈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52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思航,女,1998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岳麓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抓获,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易露,湖南翰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被告人陈彪,男,1992年2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抓获,2016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7]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思航、陈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思航、陈彪及辩护人易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思航、陈彪两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且均系吸毒人员。2016年11月份,为以贩养吸,两被告人均共同或单独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中旬的某天23时许,被告人李思航在长沙市岳麓区万科城市花园西门楼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粉末(俗称“冰毒”)及约0.09克的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灿牙子”、彭某。2、2016年11月中旬的某天11时左右,被告人李思航在长沙市岳麓区万科城市花园西门楼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粉末及约0.09克的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3、2016年11月20日左右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陈彪在李思航的安排下,在长沙市岳麓区涉外经济学院附近小吃街的重庆烤鱼店外,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约0.2克的甲基苯丙胺粉末及约0.09克的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彭某。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万科城市花园将被告人李思航、陈彪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思航、际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作出的高某(刑)决字[2016]第0311、0312、0313、031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人彭某、朱某、蔡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思航、陈彪的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思航、陈彪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李思航系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思航、陈彪犯贩卖毒品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思航、陈彪第三笔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思航、陈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思航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思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贩卖毒品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罪行,故对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建议被告人李思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被告人陈彪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思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二、被告人陈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砾中人民陪审员  徐正清人民陪审员  王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