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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磊与被执行人余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74号申请执行人:陈磊,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丹,女,汉族。被执行人:余德红,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陈磊与被执行人余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余德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余德红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20000元;交纳诉讼费4400元;交纳申请费76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余德红己给付借款100000元。余款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其下落不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并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新的信息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6民初56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