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财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任昌见审结申请解除保全(9861)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财保81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任昌见,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0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龙驹镇龙渠大道,组织机构代码20794640-X。法定代表人:何德平。被申请人:肖刚,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关于申请人任昌见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刚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作出(2017)渝0154财保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7)渝0154执保509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肖刚以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的开县精神卫生保健院业务综合楼项目在开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应收取的工程款100万元。保全完毕之后,申请人任昌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又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渝0154民初465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回起诉。申请人任昌见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肖刚以重庆市万州区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的开县精神卫生保健院业务综合楼项目在开县精神卫生保健院应收取的工程款100万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昌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