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广强、梁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强,梁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孙广强,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梁兵,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广强与被执行人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余额、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1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泽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