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莎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莎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3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莎莎,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河北省沧州市华通公司职工。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公诉刑诉(2017)第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莎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莎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21时4分许,被告人韩莎莎饮酒后驾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蜀西街交叉口东侧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韩莎莎负事故主要责任。为此指控被告人韩莎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其他相关书证。被告人韩莎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21时4分许,被告人韩莎莎饮酒后驾驶冀J×××××号轿车沿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署西街交叉口东侧时,与沿黄河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韩莎莎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莎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韩莎莎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韩莎莎的供述,沧州市交警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证明书,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话详单,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莎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莎莎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莎莎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莎莎系酒后驾驶,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莎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颖梅人民陪审员 尚晓静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