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5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田维政与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田维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政,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田维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365号原告:田维政,男,194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华晴,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意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肖汉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慧,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维智,男,194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政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田维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维政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维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维政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艾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