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马迎波与王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迎波,王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3489号原告:马迎波,男,1981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宴彪,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英,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利民街。负责人:赵永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治斌,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马迎波与被告王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迎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1、请求判令被告王英给付原告修车费1145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21时,被告王英驾驶×××号小型轿车在乌兰浩特市诺敏一小区由西向东向南左转弯驶入中央大路时,为躲避车辆驶入左侧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马迎波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英负事故全部责任,马迎波无责任。王英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马迎波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明确记载,肇事当时其驾驶的×××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王雨,其后于2017年1月26日又转移登记至李卓鹏名下。马迎波作为驾驶员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原告诉请修车费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迎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牛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秦敬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