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2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袁国风、王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风,王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2018号之一申请人:袁国风,女,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申请人:王秋林,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申请人袁国风诉被申请人王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国风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冻结。担保人张燕提供鲁N×××××号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秋林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袁国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