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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子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531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子超,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7日和2017年9月28日分别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和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子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子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子超于2016年7月15日2时许,驾驶粤J×××××二轮摩托车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往新会大道行驶,行至会城中心南路华润万家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赶到现场处警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黄子超的酒精定量检测为183.06mg/100ml。并提供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和有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黄子超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黄子超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其积极缴纳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被告人黄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行条,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人邱某、谭某1的证言,被告人黄子超的供述和辩解,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子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子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子超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子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何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宇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