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3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水春与厦门通圣香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水春,厦门通圣香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481号原告:林水春,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灼,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灿煌,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厦门通圣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路469号2#127。法定代表人:黄惠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林水春与被告厦门通圣香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林水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水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水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水春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蔡嘉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舒 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