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蒋学林、陈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蒋学林,陈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荣县。负责人:胡明高,行长。被执行人:蒋学林,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陈希,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蒋学林、陈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除被执行人蒋学林、陈希共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体育场路星河路.奥运绿洲XXXX号成套住宅系唯一住宅,全家无其他居住场所,暂不宜处置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何巧俐审判员 但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