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尹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尹国,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203号申请人: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35号华润苏果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周志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尹国,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赵萍,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尹国、赵萍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2号楼1402房屋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开字2013第16号),并已提供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禹王西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1号楼S114商业用房一处(怀远县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尹国、赵萍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2号楼1402房屋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开字2013第16号)。查封期间交由尹国、赵萍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禹王西路华润苏果购物广场1号楼S114商业用房一处(怀远县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321财保239号之一申请人:何忠友,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横马路27号附1号4组206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5307153431。申请人:何忠贵,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水上荆山船务4组231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5803253431。申请人:何忠付,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水上荆山船务4组12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6008163431。被申请人:姜观军,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3号,身份证号码320922198108226115。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皖0321财保239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四平路3号、南京市秦淮区凤游寺6号403室房屋各一套及查封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苏A×××××”号汽车一辆,并已提供何忠付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山水华庭58号楼1单元3层30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和单桂田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瑞城小区8号楼1层217号-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蚌私字第××号)作为担保。现因申请人何忠友、何忠贵、何忠付在怀远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青云巷20号204室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姜观军所有的“苏A×××××”号汽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何忠付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山水华庭58号楼1单元3层30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的查封;四、解除对单桂田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瑞城小区8号楼1层217号-2号房屋一套(房地权蚌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王胤胤二○一七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张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