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立宗申请执行刘洪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宗,刘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920号之一申请人朱立宗,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温厚平,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厚荣,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洪杰,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执92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洪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洪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洪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XXXXXXXXXX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