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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7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杨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杨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75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84813476XY,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负责人:沈军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文辉,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雅文,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杨志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