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李娇娇、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李娇娇,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93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性,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宝鸡市麟游县。被执行人:李娇娇,女性,汉族,1988年04月20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王伟,男性,汉族,1987年08月13日出生,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民与被执行人李娇娇、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之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9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