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07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洪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院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7民特1号申请人:李洪臣,男,1971年3月1日出,汉族,鹤岗市矿务局水泥厂工人,住鹤岗市兴山区。申请人李洪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国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洪臣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洪军系兄弟关系,无婚史;母亲患有精神疾病。1991年李洪军在鹤岗市矿务局总医院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神经官能症,住院治疗;出院后由申请人李洪臣作为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1999年2月李洪军离家出走,至今已经有17年时间,虽经多方寻找,但无音信。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李洪军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鹤岗市档案局查档出具的证明、鹤岗市兴山区东兴社区的价绍信及兴山区公安分局岭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现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洪军死亡,请予批准。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洪军,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系鹤岗市十三厂工人,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系申请人李洪臣的哥哥的。申请人李洪臣申请宣告李洪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洪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洪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洪军自1999年2月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但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李洪臣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洪军死亡的申请求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洪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 刘 涛审判员 :陶宏博审判员 :焦兴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