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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西鸿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建生、徐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鸿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建生,徐梅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3300号原告:江西鸿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大市场边。法定代表人:周小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建生,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徐梅英,女,1979年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江西鸿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生、徐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江西鸿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鸿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建生、徐梅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鸿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建生、徐梅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17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