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西鸿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建生、徐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鸿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建生,徐梅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3民初3300号原告:江西鸿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大市场边。法定代表人:周小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建生,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徐梅英,女,1979年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江西鸿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生、徐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江西鸿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鸿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建生、徐梅英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鸿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建生、徐梅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6元,减半收取17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